第六十一章增加公共服务供给
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增强政府职责,提高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
第一节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围绕标准化、均等化、法制化,加快健全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动态调整服务项目和标准,促进城乡区域间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机衔接。合理增加中央和省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事权和支出责任。健全基层服务网络,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管理效率,推动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审核监管公开透明。
第二节满足多样化公共服务需求
开放市场并完善监管,努力增加非基本公共服务和产品供给。积极推动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非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发展,丰富服务产品,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个性化服务方案。积极应用新技术、发展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衔接,让人民群众享受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第三节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
推动供给方式多元化,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制定发布购买公共服务目录,推行特许经营、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创新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推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第六十二章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实现比较充分和高质量就业。
第一节推动实现更高质量的就业
把促进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先目标、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分类施策,提高劳动参与率,稳定并扩大城镇就业规模。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和创业引领计划,搭建创新创业平台,健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到基层就业的激励政策。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加强对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的扶持,促进劳动者自主就业。做好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加强就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做好“零就业”家庭帮扶工作。加大再就业支持力度。不断改善劳动条件,规范劳动用工制度,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就业歧视。规范就业中介服务。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调解仲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非正规就业劳动者权益,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第二节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
完善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开展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免费接受职业培训行动。完善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技术等级认定等政策。完善就业失业统计指标体系,健全失业监测预警机制,发布城镇调查失业率数据,强化对部分地区、行业规模性失业的监测和应对。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各类就业信息共享开放。
第六十三章缩小收入差距
正确处理公平和效率关系,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调整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缩小全社会收入差距。
第一节完善初次分配制度
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健全科学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正常增长机制、支付保障机制,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完善最低工资增长机制。健全高技能人才薪酬体系,提高技术工人待遇。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加强对国有企业薪酬分配的分类监管。注重发挥收入分配政策激励作用,扩展知识、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途径。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
第二节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
实行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显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一些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鼓励回馈社会、扶贫济困的税收政策。健全针对困难群体的动态社会保障兜底机制。增加财政民生支出,公共资源出让收益更多用于民生保障,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
第三节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保护合法收入,规范隐性收入,遏制以权力、行政垄断等非市场因素获取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严格规范工资外收入和非货币性福利。全面推行非现金结算,建立健全自然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完善收入统计调查和监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