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对于新增政府性资金出资产业基金,根据本级政府授权,财政部门或委托其他部门及授权机构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对于预算内政府性资金出资产业基金,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政府出资主管部门或授权机构代行政府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发起人应向产业基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组建方案申请报告及出资方案;
(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
(三)基金管理协议;
(四)基金托管协议;
(五)基金管理人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六)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过往业绩;
(七)基金投资人向基金出资的资金证明文件;
(八)发起人信用证明;
(九)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一条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基金名称、设立的必要性和依据、规模和主要投向、对社会资本和竞争态势的影响分析以及预期效果。
第十二条新发起设立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拟设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拟设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三)主要发起人和政府资金来源、出资额度;
(四)拟在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基金存续期限等;
(五)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政府向已设立的产业基金出资,基金组建方案应包括:
(一)基金主要发起人、管理人、托管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前期运行情况;
(三)基金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四)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确定的投资领域、投资方向、风险防控措施、激励机制;
(五)政府拟出资额、资金来源;
(六)政府出资退出条件和方式;
(七)主管部门认为应包括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