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5号)和《贵州省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暂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服务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快推进我市招商引资项目审批进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毕节市各级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代办服务中心)指派专门人员(代办员)无偿协助项目单位办理招商引资项目审批申报及相关工作的一种办事制度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原则
项目代办中心服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资者自愿原则
(二)无偿服务原则
(三)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原则
(四)方便、公开、合法、效能、责任原则
二、服务范围
对符合产业导向的利用外资和境内市外的招商引资项目(不含国家宏观调控项目、“两高一资”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等)从项目立项到项目开工、投产全过程中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排水、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事项,投资者均可委托代办服务中心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并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全程代办或部分代办,特殊情况也可申请延伸代办服务。对项目所涉及的非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技术服务机构,代办服务中心提供协助。
三、服务内容
(一)咨询服务。向投资者提供办理项目行政审批所需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限、申报人的权利、监督投诉办法等内容的咨询服务,为投资者答疑解难。
(二)办理本级政府权限内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跟踪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环评、能评、消防等审批手续;办理工商、税务、外汇登记等审批手续;办理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协助办理超出本级政府权限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四、服务机构
(一)在市、县两级投资促进机构和县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设立利用外资和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办服务中心)受理招商引资项目代办事项。
(二)各级代办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代办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督办等工作;
2、负责协调处理代办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会同当地政务服务中心依法实行项目联合审批;
3、及时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4、对超出本级代办服务中心职责权限的代办事项,按程序上报,并确定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服务;
5、向投资者提供政策法律和政务信息咨询服务,介绍当地投资优惠政策。
(三)各级代办服务中心依托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证大厅和政府有关部门政务服务大厅,按照代办范围及内容,全程跟踪协助做好各项代办服务工作。
五、服务工作制度
(一)代办员制度。代办员由各级代办服务中心根据代办项目事项负责调配,人员要精干、固定,从受理代办开始,代办员要对项目各环节的行政审批跟踪到底,直至项目手续办结为止。
(二)联络员制度。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要明确一名业务骨干担任联络员,负责对本单位这一环节的行政审批进行跟踪,直至在本单位的手续办结为止。
(三)上下联动制度。项目代办服务实行属地受理,市、县代办服务中心和县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上下联动的代理制度。按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由县级代办服务中心或县级以上开发区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代办当地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国家、部(委)、省、市级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县级代办服务中心按程序上报,请求省、市代办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代办。
(四)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项目实行联席会议制度,由各代办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政务中心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提请本地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责任部门和办事时限,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五)公开公示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服务事项、审批依据、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以及项目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开公示,便于投资者了解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许可事项的进展情况,接受投资者和社会的监督。
(六)服务质量评价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征求投资者对招商引资项目行政审批全程代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不断完善代理服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办法。要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代办员、联络员的工作态度、办事效率及服务质量进行评议。对工作成绩突出、投资者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服务质量较差、投资者不满意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服务程序
各级代办服务中心的工作要按照“接待咨询、受理委托、分送承办、限时办结、协调办理、及时反馈”的程序进行。
(一)接待咨询。代办服务中心对有意在毕节市投资项目的投资者,提供涉及行政审批政策以及有关办事程序的咨询,指导其按照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受理委托。投资者自愿向代办服务中心提出代办申请后,代办中心负责对代办事项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代办条件的,与投资者签订代办协议,确定代办事项,填写有关项目代办表,建立代办项目台帐。同时,明确专职代办人员负责全程跟踪服务代办事项。如不能接受委托,应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三)分送承办。代办服务中心受理委托后,代办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代办申请材料和代办表分送代办事项所涉及有关部门项目代办联络员,并负责全程跟踪代办服务事项。
(四)限时办结。收到代办申请材料后,各承办部门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要加强沟通,同步审批,在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快速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审批事项后,部门联络员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代办服务中心项目代办员。
1、对办理程序简单的代办事项,当场或当天办结;
2、对只涉及1个主管部门且属于本级审批权限内事项的代办事项,承办部门应在规定工作日内限时办理;
3、对涉及2个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联办行政审批事项,由代办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政务中心召集联席会议协调研究,参照限时办结事项的办理程序执行;
4、对审批权限在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承办部门应在2 个工作日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员。
(五)协调办理。对涉及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的代办项目,由各级代办服务中心及时提请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明确责任部门和办事时限,并做好相关准备和协调工作。
(六)及时反馈。代办事项办结后,代办服务中心代办员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以及办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资料逐件核实,当面送达投资者。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代办服务中心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资者,说明延期理由。
七、其他事项
(一)各级招商引资扩大开放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和代办服务中心、代办人员、联络员工作情况、服务效果的全面考核。对办事效率高、服务态度好、投资者满意的审批单位、代办服务中心和代办人员、联络员,予以表彰和鼓励。
(二)各级代办服务中心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全程跟踪服务”的要求开展工作,严格规范代理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投资者、社会各界及政府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代理事项按时办结。要加强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服务。
(三)代办员与联络员之间、代办服务中心与承办单位之间要互相积极主动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四)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精简审批事项,改进审批方式,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立环节少、效率高、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审批机制;实行业务职能、受理权限、报送资料、办事程序、办结时限、收费标准公开承诺制。同时,要将行政审批职能的相关分管领导、项目联络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及时反馈同级代办服务中心。
(五)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要构建招商引资投资项目审批服务绿色通道,进一步梳理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招商引资项目审批时效。
(六)市、县级监察机关按照各单位办理事项和工作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办理项目落地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人和事。要对项目代办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办结、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临时增加前置条件等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吃、拿、卡、要”等违纪违规行为和因行政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影响项目进度、导致项目流失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纪依规予以查处。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毕节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