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委〔2017〕25号
中共赫章县委 赫章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阿西里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现将《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赫章县委 赫章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改善营商环境,鼓励和吸引社会投资,通过引导产业发展,带动有效脱贫,助推脱贫攻坚,确保同步小康,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和贵州省、毕节市的相关招商优惠政策,为全力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结合赫章属深度贫困县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条件
1.本规定所指投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相对垄断行业、矿产资源开采及粗加工企业,下同)是指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来赫章兴办的独资、合资、合作企业;赫章县辖区以外的国内投资者来赫章兴办的企业;本县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和县内现有企业。其所有制性质、企业类别和投资方式不限。
2.企业投资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有关要求,项目投资强度、产出强度和容积率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二章 财税政策
第三条 对设在我县的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企业,自设立年度起至 2020 年12月31日,可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四条 工业企业:新办工业企业根据在赫章县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购地自建项目: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10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扶持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按50%的比例奖励扶持。
2. 入驻工业园区标准厂房(指县产业园区建设的厂房)项目:自企业设立年度起,前三年按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80%的比例奖励扶持给企业,第四年至第五年其当年入库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按40%的比例奖励扶持。
3.入驻企业的高管,在赫章县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可按不超过5人连续五年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的100%的比例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