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

2017-09-13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金融业:积极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或新组建金融机构,在我县新成立的金融机构,按照《毕节市加快引进金融机构若干政策措施》(毕府办发〔2017〕42)号文件精神,积极帮助争取兑现相关优惠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飞地经济: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地区﹝2017﹞922号)文件精神,支持对口支援、帮扶、协作我县的单位帮助开展“飞地经济”合作,支持共建产业园区,加强产业合作,引导企业参与,促进产业转移,共同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积极吸纳我县劳动力就业,不断提高我县园区管理水平。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飞地经济”发展的合作机制,签订的合作协议,做到分工明确、权责对等、共建共享。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开发和运营管理。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十七条 在我县“一园四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的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达1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才能供地;鼓励企业进驻园区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可通过租赁、购买的方式取得。

第十八条 工业用地和农产品深加工项目用地,根据具体用地性质,通过挂牌、拍卖、招标等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县政府分别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且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价格为5万元/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不含1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价格为3万元/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价格为1万元/亩;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用地价款实行全额返还奖励。但是,企业所需土地必须依法参与揭牌并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后每亩超过规定价格的部分,由县财政出资对企业进行奖补,企业达到协议中约定的建设条件后,奖补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加工企业),在获得工业用地的同时,其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可占项目用地面积的10%。

第二十条 投资企业从事农业、林业或投资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可按承包经营或流转方式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从事能源、水利、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可以划拨或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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