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与贵州省、毕节市及赫章县其它专项行业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对于省、市主管部门兑现的扶持政策,由赫章县相关部门全程协助入驻企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准;若国家、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出台新的政策优于以上政策,则按照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出台后引进的企业按本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本规定出台前引进的企业按原合同约定的优惠政策规定执行完毕终止。
第五十条 本规定在运行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根据有关政策对本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五十一条 在享受政策扶持期间,企业出现环保问题、出现重大责任事故或存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当年政策扶持资格。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由赫章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从行文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原赫章县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中共赫章县委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