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28
来源:毕节市投资促进局

  二、大力拓宽产业投资基金募资渠道

(四)加大社会资本投资力度。进一步改革创新政府资金使用方式,引入市场化的资产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扶持、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和境外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并加大投资力度。鼓励省内大型基金管理机构加强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产业投资基金的稳定资金来源渠道。深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改革,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PPP投资基金,政府通过分担投资风险,增强产业投资基金资本募集能力,扩大募集渠道。

(五)加大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力度。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和新增财力,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方式,设立政府出资的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可参股认购属于基金支持领域的市场化产业投资基金的份额。支持设立区域性或行业性产业投资基金,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放大效应,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同时,作为本级配套资金,积极争取包括国家部委发起设立的各类国家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内的基金支持。

(六)鼓励各类预算内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参与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推动预算内资金基金化。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积极性,鼓励各行业领域推进包括国家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在内的用于产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基金化,按照一定的放大比例,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政府性资金参与设立方式为:一是与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相关产业投资基金;二是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方式,支持鼓励社会资本采取私募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公共服务、节能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相关产业投资基金。

(七)鼓励产业投资基金债券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产业投资基金的股东或有限合伙人发行企业债券,扩大基金规模。鼓励商业银行在省内开展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信贷业务。

(八)引导机构投资者出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鼓励中央企业、上市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出资参与设立产业投资基金。

(九)吸引境内外投资企业进入省内开展投资业务。大力吸引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投资机构在省内依法开展产业股权投资业务。

  三、强化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服务

(十)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享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十一)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限制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因素外,允许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包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所有领域。

(十二)强化投资引导。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针对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政府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三)完善退出机制。鼓励产业投资基金通过上市、股权回购、收购、并购等多种途径实现有效退出。推动产业投资基金所投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加快推进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逐步把贵州股权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建设成为区域性的股权交易中心,开辟股权投资机构退出新渠道。

(十四)健全中介服务体系。鼓励和支持法律、会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等各类中介机构依法参与产业投资相关业务,为产业投资基金及所投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审计、资本验证、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优质服务,建立完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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