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六)防范投资风险。基金运作应依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以所管理的基金的名义或以基金资产对外提供担保。基金管理公司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基金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基金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创新融资方式,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与监管,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机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国发〔2016〕54号)、《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2014〕第7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以及规范股权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基金”),是指以产业政策为投资原则,产业引导为投资方向,主要投资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
第三条产业基金可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等企业组织形式。
第四条产业基金应坚持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原则,政府部门不得参与基金日常管理事务。
第五条产业基金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发展、指导、协调、信用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业基金的发起设立
第六条产业基金可由政府出资或其他方出资设立。政府资金来源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等。
第七条政府出资设立产业基金投资方向需符合国家及贵州省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体现产业导向。投入领域为市场风险与不确定性较高,社会资本不愿进入或进入不足的领域。应不以营利为目的,也不对社会资本形成挤出效应。政府出资部分退出基金后的本金和收益,按规定缴入同级财政。
第八条政府向产业基金出资应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原则,需经本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同意,超过一定规模的政府出资由本级政府或上级相应部门同意。其中,省级政府出资超过5亿元及以上,需经政府出资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市(州)政府出资超过5亿元及以上的,可由本级政府同意,须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备;县(市、区、特区)政府出资超过2亿元及以上的,可由本级政府同意,须向省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报备。政府出资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