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28
来源:毕节市投资促进局

  第十四条政府出资产业基金,应由出资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出资方案和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将当年政府出资额纳入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并按约定拨付政府出资资金。

  第十五条产业基金只能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基金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它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

  第十六条产业基金发起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遵循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

  第十七条产业基金的出资人应以自有货币资金出资,且不得接受多个投资者委托认缴股权投资企业资本。

  第十八条政府出资发起设立产业基金,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业基金以公司制组建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以有限合伙制组建的,认缴总额不低于2亿;

(二)产业基金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存续期限不少于5年。

  第十九条产业基金扩募和续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失信记录;

(二)股东大会或合伙人大会同意扩募或续期;

(三)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合伙制基金须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或在合伙协议中明确委托管理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受托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相关部门备案设立的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六)主要的管理团队具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经验,具有整合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经验和能力。

  第二十二条担任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管理人的,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

(二)拥有具备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和资本运营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管理经验,未曾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直接责任,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

(五)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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