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28
来源:毕节市投资促进局

  第五章投资运作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或贵州省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外资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三十三条政府出资设立的产业基金主要在省内进行投资。投资基金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协议中约定产业领域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募集规模或承诺出资额的60%。

  第三十四条产业基金不得投资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产业基金对关联人进行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

  第三十六条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公开交易类股票投资,但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

(三)直接或间接从事期货等衍生品交易;

(四)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第三十七条基金退出方式、收益构成、分配方式,以及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对管理人的业绩奖励等其它需要由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标准须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公司章程或基金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和托管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股东或合伙人报告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四个月内向其投资者(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全面告知公司治理、经营、财务等方面的情况。政府出资产业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基金及其自身的年度业务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银行托管报告及其它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按照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建立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贵州)子系统,推进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登记报备、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对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业务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产业基金的募集、设立、投资运作以及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检查、稽核,有关机构和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或不详的材料。

  第四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以下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阅读2347
分享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