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促进产业投资基金加快发展的意见》和《贵州省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7-02-28
来源:毕节市投资促进局

(一)修改产业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

(二)产业基金增减资本;

(三)基金管理人分立与合并;

(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变更;

(五)基金管理人高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更;

(六)基金解散、破产或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第四十一条基金的风险控制原则:

(一)不得为被投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投资股票二级市场、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二)投资项目须经过详细的尽职调查;

(三)遵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程序及流程,保证投资的科学性和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基金的风险控制机构:

(一)产业基金可设立风险控制委员会;

(二)基金所有对外投资项目可由风险控制委员会评审并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决策。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产业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产业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从业人员按规定进行惩戒。

  第六章基金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四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产业基金须终止并清算:

(一)基金存续期限满;

(二)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股东大会(股东会)或合伙人大会决议一致通过;

(四)因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主管部门责令终止;

(五)原任基金管理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接任,或原任基金托管人须退任而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接任。

  第四十五条基金终止时,须组织清算小组,在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注册会计师、律师鉴证。

  第四十六条产业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除合伙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则上按股东或合伙人持有份额比例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非政府发起的产业基金参照政府出资产业基金进行管理,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十八条省内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按《贵州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黔府办发〔2014〕49号)文件规定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管理机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2〕17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境外企业,按照境外企业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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