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文化教育类项目
(一)全日制中小学项目(小学、初中、高中):除享受国家相关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外,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政策性划拨供给,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学校建设运营前三年,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招聘等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二)职业教育(中职、高职、本科学历教育):除享受国家相关职业教育(就业培训)经费补贴外,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人事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程序进行挂牌出让,按用地性质评估价结算,结算时以出让价的50%奖励返还给学校投资企业,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学校建成运营后,县教育、人事主管部门在招生、职业培训等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三)学前教育项目:按相应投资规模(教育部有关办学要求)所用土地按政策性划拨供给,项目建设须达到国家相应层次的软、硬件验收标准。项目建成运营前三年,县教育主管部门在教师招聘方面给予倾向支持。
六、服务产业项目
(一)休闲度假、养生养老类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照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所用土地建筑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进行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规划审批用地规模,所用土地建筑部分按用地性质评估价下浮30%进行计算。
(二)酒店(标准四星以上)业项目:投资20000万元以上的,土地按实际挂牌出让价下浮50%进行计算。按“先缴后奖”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项目建设。
七、投资服务承诺及保障
(一)对来我县的投资者,实行优质高效的“一站式”服务。属县级权限办理的有关手续全部在县政务中心统一办理,一个窗口进出,按时取件,实行办理手续所需有关材料一次性告知制。各部门在政务中心所设的窗口要严格按规定时限办结,县投资促进局全程协助。
(二)实行规范的行政事业收费制度。统一在县政务中心设置收费窗口进行收费,各有关单位不再设置收费窗口。并在政务大厅公开公示收费依据、项目、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等,以便监督。缴费单位和个人对收费如有疑问可现场询查,相关部门若解释不清的有权拒缴,并向县监察局、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设在县投资促进局)投诉。
(三)严禁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或者故意刁难,如出现此类情况,投资企业可向县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举报。
(四)实行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投资企业由一名县级领导定点联系,投资在2000-5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由一名科级领导定点联系,切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对投资者兴办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给予优先协调,执行价格与县内企业相同。
(六)投资者在入户、住房、子女入托入学、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居民同等的待遇。
八、其它
(一)本“优惠政策”同时适用于县内投资者。
(二)本“优惠政策”所指“投资额”以第三方审计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为准,有关返补、奖励须在项目约定建设时限内建成投产一年后兑现。
(三)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强、节能环保、高附加值类项目,原则上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论证洽谈。
(四)所有企业可以同时申请享受国家有关员工培训补助,享受精准扶贫政策内有关金融政策。
(五)所有享受相应优惠(奖励)招商引资项目,所从事的生产经营项目必须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如确需改变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否则,所享受优惠政策终止,并依法追回已兑现的优惠(奖励)。
(六)积极培育壮大企业发展,县财政在5年内凭企业县内缴税依据,分年度按县级留存部分50%对企业给予奖励。
(七)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本优惠政策中涉及事宜如与现行或新修订施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的,以现行或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涉及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八)本“优惠政策”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