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旅游开发:达到以下投资强度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投资强度。风情小镇、特色商业街等项目,投资规模达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酒店(包括星级酒店)、康养结合、医养结合、中医养生等项目,投资规模达3000万元以上;旅游景点、民俗、户外运动类项目,投资规模达1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商品开发、文化创意、精品民宿项目,投资规模达500万元及以上。
2.优惠政策。符合本优惠政策的项目,自企业设立年度起,以县级分享部分为基数进行补贴。标准如下:项目建设期间,该项目缴纳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按 10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自项目运营之日起3年度内,以该项目纳税税收的县级分享部分按100%的比例奖励扶持投资企业,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3.新建的星级酒店同时享受《赫章县加快中心城区星级酒店发展意见》(赫府办发〔2016〕287号)的政策扶持。建设在旅游景区内的精品民宿酒店达到星级条件的也可享受《赫章县加快中心城区星级酒店发展意见》规定的政策。
第六条 商贸流通:在赫章县投资的大型商场、专业市场、现代物流、电商产业园等项目,自企业设立年度起,该企业纳税税收县级分享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连续5年每年给予县级分享部分50%的扶持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新:经省级及以上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创新型投资企业的(以认定的证书为依据),从首次认定之日起前3 个年度,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 100%由县财政奖励扶持给企业(若企业正在享受其他涉税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惠政策享受,不重复享受)。
第八条 增资扩能:现有工业企业(新引进且正在享受招商引资财税奖励的企业除外)进行技改扩建(以县工能局备案为准),自有资金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 500 万元以上,年纳税额较技改扩建前一个年度增加 100 万元以上的,从备案之日起2 年度内,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新增(比增资扩能前一年多缴纳的税金)部分按 5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扶持给企业。
第九条 兼购重组:收购、兼并县内企业(闲置资产)并持股50%及以上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以上的,从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年度内可享受奖励优惠政策,奖励标准为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新增(比并购前一年多缴纳的税金)部分按10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扶持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