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技术转让:对企业、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报经税务部门备案登记后,免征增值税。
第十一条 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参与企业经营,建设种植基地,支持企业负责示范种植培训基地建设,负责农特产品精深加工,实现企业和农民之间“以销定产”。
1.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种植200亩以上的农产品示范种植培训基地,企业与农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在5年以上的,新建基地建成并经县级验收合格后,享受土地流转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400元,补助期限为3年。如企业流转的土地是用于种植中药材的,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500元,补助期限为3年。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2.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自企业设立当年起,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前 3 个年度按 10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度按 5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税返还:对入驻工业园区的自购地建设工业项目在接地一年内(从办理接地手续之日开始计算)建成投产的,对其当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县级分享部分)按照 5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给该企业(配套的商住用地开发除外)。
第十三条 按年度核算上述第三条至第十二条企业所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标准和金额,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贴企业建设厂房、运输物流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市场等,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第十四条 总部经济企业:指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投资控股、运营结算、营销推广、财务管理等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1.功能性总部企业:企业可以保持现有的经营地址和经营模式不变,在我县注册设立地区性总部、销售中心、物流中心、结算中心等,并在我县缴纳税收,总部税收全部来自于县外企业。自企业在我县设立当年起,第1—5年度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的90%奖励给企业,奖励的资金原则上用于支持赫章发展。实行当月缴税,次月奖励政策。
2.实体性地区总部企业:对在赫章县新设立总部,工商注册及税收汇缴关系在赫章的各类型企业,且在赫章进行实体性投资的,县外下属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县外企业缴纳税收占总部税收的50%以上,自企业设立当年起,该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前 3 个年度按 100%由县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度按 9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鼓励赫章县现有辖区内所属企业,到县外控股投资,赫章县设立企业总部,县外下属关联企业不少于3个,县外企业缴纳税收占总部税收的50%以上,经认定成总部企业后,自当年起,以上一年为基数,该企业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新增部分,前 3 个年度按 10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第四、五年度按90%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同时符合本规定其他优惠条款的按就高原则享受。
3.个人纳税奖励。总部经济企业入驻企业的高管,在赫章县直接缴纳个人所得税,可按不超过5人连续五年按当年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分享部分的100%予以返还。
4.房产购置装修补贴。在我县新购买办公用房的总部经济企业,需装修主营办公用房的,按每100平方米给予5万元的装修补贴。在实现协议中规定的纳税目标后一次性兑现。
5.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县新投资企业的同等享受我县的其他招商优惠政策。
6.对享受本条所述奖励资金期满的总部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较上一年度有增长的,以其当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县级分享部分按 70%的比例由县财政奖励扶持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