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

2017-09-13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基础设施配套政策

第二十一条 工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及以上的,由县政府负责项目的“三通一平”,并将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通到项目围墙外。

第二十二条 农旅结合种植企业:支持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绿色生态农业,种植核心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100亩以上500亩以内,按照“产业到哪里,基础设施配套到哪里”的要求,配套建设骨干路网(9米),支路网(6.5米)。同时,按照“先建后补”的原则,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修建的钢架标准大棚,修建智能化连栋玻璃景观温室、生态餐饮温室等的,按双方核实后的工程造价30%给予补助。

2.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喷灌、滴灌设施,按双方核实后的工程造价30%给予补助。

3.建设方案经县政府审查同意由企业自行投资建设的机耕道,按双方核实后的工程造价50%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 养鸡企业:每养殖30万羽鸡,建成投产并经验收合格后,按比例配套土地场平等基础设施费150万元。同时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通到项目围墙外。养殖不足或超过30万羽鸡的,按比例进行配套。

第二十四条 养猪、养牛、养羊企业: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养殖规模达1万头以上的养殖项目,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圈舍建设经县农牧局牵头组织验收合格,由县政府整合各类资金按实际建设成本价给予30%的金额补贴。同时配套建设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通到项目围墙外。


第五章 标准厂房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入驻园区标准厂房的企业,投资强度在2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以下政策。

入驻珠市、妈姑、铁匠园区标准厂房企业:政府负责水、电、路通到标准厂房外(不含400KVA以上的变压器),根据企业需求安装行车,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免厂房租金,从第三年起租金按每月6元/平方米收取。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收取。如到期不缴纳租金的企业经产业园区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由产业园区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直到进行清退。

野马川园区标准厂房:政府负责水、电、路通到标准厂房外,租金按每平方米6元/月收取。厂房租金实行前2年免收。租金按年收取,每年1月1日前一次性收取。如到期不缴纳租金的企业经产业园区下达书面催缴通知后,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由产业园区采取相应措施处置直到进行清退。

企业自建厂房政策:入驻园区内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自用的企业,实施自建标准化厂房补贴政策,厂房单体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单层层高不低于3.9米;建设楼层为一层的,每平方米补助80元;建设楼层为二、三层的,每平方米补助120元;建设楼层为四层及以上的,每平方米补助300元。每户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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