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试行)

2017-09-13
来源:赫章县人民政府

第九章 申报程序及兑现

第三十六条 享受财税奖励政策的申报程序:在享受优惠政策期间,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功能性总部企业除外)于每年3 月 30 日前备齐相关资料向赫章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由赫章县招商引资指挥部办公室(县投资促进局)会同县产业园区、县财政局、县地税局、县国税局、县发改局、县工能局、县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并对其当年缴纳税收额度进行核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于当年的 5 月 30 日前给予统一兑现。

第三十七条 县财政局要将每年兑现的资金以产业发展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确保按时奖励兑现。


第十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八条 赫章县投资促进局、县法制办等项目涉及部门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协议的初审工作,县监察局非公经济侵权投诉中心统一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县投资促进局负责为企业做好“全程代办”服务,帮助企业办理县级层面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雕刻印章、项目立项、开设银行帐户等相关部门的手续。严禁相关部门向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和乱罚款,或者故意刁难,如出现此类情况,投资企业可向非公经济侵权投诉中心进行投诉。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办理与投资有关的各项行政审批手续时,受理机关一律实行“首问责任制”,如投资项目资料齐全,属县级层面办理的手续,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等制度,确保在公开承诺的办结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四十条 县直相关部门对投资者兴办的企业所需要的电、水、通讯及原材料等,给予优先协调,优先保障。

第四十一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 万元及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级领导定点联系制度,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建设、生产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工作机制抓好服务。

第四十二条 对投资企业、投资项目进行依法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索要赞助、捐助和无偿占用企业的人、财、物及报销各种费用;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明确要求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的培训、会议、考察、评比活动。违反以上规定的,除对直接责任人追究纪律责任外,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予以警诫或纪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予以免职处理(如属市直管部门的,向其主管部门建议调整)。

第四十三条 执法部门对新办的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检查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行政处罚实行预告提示制度。

第四十四条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凡投资企业及投资者受到不法侵害,政法部门必须及时依法查处,确保赫章县的投资环境不受损害。对严重损害赫章县投资环境、影响赫章招商形象的个人,情节恶劣并构成犯罪的,一律从严从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本规定的执行纳入全县营商环境测评范围,执行企业评价服务单位。营商环境测评纳入服务单位年终目标考核管理体系,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督办督查局(考核办)、县投资促进局等单位联合组织测评,对营商环境测评结果年度满意率低于 70%以下的服务单位,将给予其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连续2年满意率低于 70%以下的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调离本岗位,取消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奖,属市直管部门的建议调离其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六条 鼓励投资赫章的企业家及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加入赫章县的各类主流协会、群团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为赫章县的政治、经济发展献言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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