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织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2017-08-02
来源:织金县人民政府

织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参与我县经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暂行)(以下简称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我县投资的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简称投资者)。


  一、农业发展类项目

  (一)凡在我县投资达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种养殖项目,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县财政按实际建设成本价给予30%的金额补贴。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由县财政按实际建设成本价给予50%的金额补贴。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企业申请项目包装获国家、省、市层面专项补贴资金全额给予企业用于项目扶持。标准化大棚及圈舍建设补助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投资发展茶叶、经果林(含油用牡丹)、中药材等产业的,新建基地建成并经县级验收合格的,享受基地建设补助。补助标准(包含县内培育企业):基地规模在20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苗木款400元,基地管护每年每亩补助150元,补助期限为3年。基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

  新建茶叶、经果林(含油用牡丹)、中药材、粮油加工厂房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进行补贴。其中: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补贴30%;3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的,补贴50%;8000万元以上的,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涉及项目土地流转,由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牵头,统一标准向农户进行协议流转,流转费用由投资方承担。其中,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进度及效益好的,流转土地费用原则上按“一事一议”县财政给予投资方适当补贴。

  (三)进入项目建设点的交通基础设施由县财政统筹负责建设,园区内观光道路建设县财政、投资方各承担50%。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进入项目建设点的供水、供电工作由县财政局统筹建设。项目内供水、供电管网由企业负责。

  (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企业在流转土地上修建圈舍、管理用房、加工厂房、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按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用地规定进行备案审批。


  二、工业发展类项目

  (一)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免厂房租金3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3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免厂房租金5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4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投资在10000万以上的,免厂房租金5年,厂房入驻装修费用经第三方审计,由县财政按50%比例给予企业补贴。

  (二)自建厂房项目:除按标准享受入住园区标准化厂房装修补贴外。(1)设备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建设区域一般工业用地价计算。投资强度在3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一般工业用地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2)设备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享受“一事一议”政策。(3)所有项目用地必须按招拍挂程序取得,超出部分按先缴后奖的方式奖励给投资企业。

  (三)项目投产后,根据项目投资效应,企业在县内依法纳税后,可以对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用城企业转型升级、运输、扶持等补贴。(1)吸收当地就业超过100人,年度税收超过500万元的,财政奖励50万元;(2)吸收当地就业超过300人,年度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奖励100万元;(3)吸收当地就业超过500人,年度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财政奖励300万元。


  三、商贸物流类项目

  (一)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项目建设区域一般物流用地价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用地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

  (二)鼓励商贸物流项目建设投资方自主招商,由县财政按引进项目实际投资额的0.3%给予奖励(每个项目上限为20万元)。自母项目投产之日起,如在3个月内商贸物流综合市场入驻率达90%,且自行招商入驻项目总投资达15亿元以上的,由县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用地建筑部分按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土地流转部分按实际产生费用计算。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用地建筑部分按征地用地性质评估价计算,土地流转部分(不包括地上附着物)按实际产生费用的30%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阅读1639
分享
写评论...